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帶病投保拼兩年,保險公司一定要賠?!

買保險的時候,一般保險業務員都會詢問保戶身體是否健康、過去曾否有病史?
也有很多業務面對保戶帶病投保時,建議不要誠實告知,
只要投保後兩年內不要有病例,或是被保險公司查到,
兩年以後若需要理賠,保險公司不管怎樣都得理賠。

聽起來,感覺業務員很貼心,站在保戶的角度為保戶著想。

但是,這樣真的行的通嗎?

根據 保險法 第64條 據實說明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力

第一款
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(就是付保費買保險的人)對於保險人(就是保險公司)之書面詢問,應(就是必須的意思)據實說明。

所以投保時要據實告知,這是法律規定的,如果保險業務員建議不實告知,就是唆使你違法!

第二款
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(就是不管有意無意)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
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(不管事情發生與否,都能解除契約!)
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
(要保人要自己舉證,理賠事項與他未告知的部分完全無關,法庭流傳一句話:舉證之所在、敗訴之所在!)

第三款(來囉,就是業務員最常用的一條)
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
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

以上條款為保險基本條款,涵蓋所有險種!

請仔細研讀第三款,有沒有任何字眼規定:保險公司一定要賠?
什麼意思?
如果我帶心臟病投保醫療險未據實告知,經過二年後,保險公司不能解除我的醫療險契約,
但針對心臟病或是肇因於心臟病的醫療費用,保險公司可以因為要保人未告知而拒賠。
(除非要保人可以舉證投保時並無心臟病,或是投保後心臟病完全康復,後來的心臟病是新得到的)
而對於在保險範圍內的非心臟病的醫療費用,保險公司就必須負起理賠的義務了(契約其他仍然有效,不得解除)。

除了保險法64條,還要注意針對醫療險的特別法條保險法127條.

保險法127條:
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姙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
本法條不受保險法64條第三項的限制。也就是說:針對醫療險只要帶病投保,不管多久,保險公司都可以不賠的。
但是,投保時帶病投保,投保後經過一段時間病症痊癒,
再過一段時間再次罹患該疾病,那麼這次的理賠是否絕對沒有賠,那就要個別討論了。

所以,言歸正傳,
買保險時,一定要誠實告之,保險公司會斟酌情況處理,看是要承保、加費承保、延後承保或是拒保。
不管結果怎樣,都比保了以後,當需要申請理賠,保險公司卻不賠的時候的心情來的好。
很多保險糾紛也是這樣來的。

另外,很多業務說拼兩年拼兩年,
目前的醫療險有分終身醫療跟定期醫療,
定期醫療是每年簽約一次,( 為了方便,保險公司續年度直接收保費,沒有再另外重新簽保單 )
每年都簽一次,何來的拼兩年?

慎選保險業務員是保險理財必需的關鍵因素,
當保險無法保險的時候,受害的絕對是自己!

參考資料來源:http://www.andy88club.com.tw 理財老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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